李姓男子去年底开电动车上国道途经关西服务区休息时,在厕所惊见一名美男子「外貌姣好」,竟用手机偷录美男子上大号,当场被发现报警,因妨害秘密罪为告诉乃论罪,李男与美男子和解成立,最终美男子撤告。
李男去年底某日下午驾车行经国道三号时,前往关西服务区休息,进入男厕时,惊见一名男子外貌姣好,竟尾随美男子进入2号厕所的隔壁厕所,持手机伸入厕所隔间门板下方空隙,窃录美男子如厕及其身体隐私部位,当场遭美男子发现而报警,认李男涉犯妨害秘密罪嫌。
本案李男因妨害秘密案件,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及于新竹地院调查时补充论罪法条,认被告系犯刑法第319条之1第1项、第315条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条、第319条之6规定,须告诉乃论。兹因美男子与李男已成立和解,具状撤回告诉,新竹地院谕知不受理。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