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黄姓男子与应召女相约性交易,当天应召女却反悔,黄男不满因此对她袭胸摸下体,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起诉,第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6月不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经重审后,撤销原判,改判黄男犯强制猥亵罪,累犯,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上诉。
案件追溯到民国108年12月16日凌晨1时20分,黄男与A女曾因性交易结识,两人再次相约进行性交易。当天黄男见A女返回社区公寓住处楼下,随即跟随进入1楼,企图与A女一同上3楼套房进行性交易。然而,两人在楼梯间发生争执,A女当场拒绝,黄男因此心生不满,遂出手拉扯并将A女推挤至3楼套房门边,强行抚摸其胸部及下体。A女随后趁隙逃入套房内报警。
在侦讯过程中,A女最初表示「未事先与被告约好在住处性交易」,但在高院审理中改口称「四天前约好在楼下碰面性交易」。黄男于警询及侦讯中一致供称,两人约定于108年12月16日晚上在A女住处楼下见面性交易,并在法院审理中承认与A女约好见面性交易,争执后强行抚摸其胸部及下体。
根据案发后A女向警方的报案记录,A女指称遭黄男强制猥亵,其友人在侦查中证实,A女曾传讯息称「被一男子跟到家里,在楼梯口上下其手」。虽然黄男承认拉扯并强行抚摸A女胸部及下体,但否认侵入住宅强制性交未遂,声称A女临时反悔性交易才动手拉扯。
法院认为,黄男与A女约好性交易,在楼梯间争执后强行猥亵A女,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男有强制性交犯意,改判强制猥亵罪。黄男为满足性欲,对A女强制猥亵,缺乏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造成A女心理受创,但考虑其事后坦认犯行,并与A女已4万5千元达成调解赔偿,最终量刑8个月。此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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