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上述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要件者,得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符合同法第67条第3项规定要件者,得以当年度前六个月营业收入总额,依同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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