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上述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要件者,得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符合同法第67条第3项规定要件者,得以当年度前六个月营业收入总额,依同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
非以公益长照社团法人 适用亏损扣抵及试算暂缴
财政部5日发布最新解释令,依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设立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如非以公益为目的,依该条例第32条第2项及第4项规定,得于章程中规定社员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及依同条例第36条规定为结余之分配,其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其他组织方式营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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