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甲君于104年1月买卖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权利范围,后因共有人向法院诉请分割共有物,经法院裁定变价分割,甲君参与应买,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权利范围持分1/4及超出原权利范围部分持分3/4),并于112年1月领得权利移转证书,嗣后于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则甲君原权利范围(持分1/4)因取得日为104年1月,适用旧制,应于114年5月,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併计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至于超出原权利范围(持分3/4)的取得日是112年1月,则适用新制,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
国税局提醒,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应纳税额者,一併检附缴纳收据),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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