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基金会等认为「用电大户条款」并未有效规范企业且无助减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济部修订条款。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或团体对法规命令的订定,仅有提议权没有请求权,但一审以程起诉不合法裁定有误,如果认为欠缺公法上请求权,应认其诉为无理由,予以判决驳回,而非起诉不备合法要件,废弃发回更为裁判。
经济部是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之中央主管机关,依据该条例第12条第4项规定授权订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但绿色和平基金会等认为管理办法未符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授权意旨。
环团认为,这样的管理办法不能达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以因应气候变迁的立法意旨,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济部配合我国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之法定减碳目标、因应我国气候环境等,修订管理办法。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或团体对法规命令的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请求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的公法上请求权,原审以起诉不备合法要件径以裁定驳回,即有违式裁判的违误,将此部分原裁定废弃,由原审高等行政诉讼庭更为适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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