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张姓男子在今年3月25日下午4时50分许,在统一超商凯富店徒手窃取一瓶金门酒厂58度白标高粱酒(300ml),并藏放在上衣内,遭起诉。台北地院依窃盗罪判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在今年3月25日下午4时50分许,在统一超商凯富店徒手窃取一瓶金门酒厂58度白标高粱酒(300ml),并藏放在所着的上衣内,得手后未结帐即携离门市。
案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万华分局报告台北地方检察署,由于他坦承犯行,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指出,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窃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并藏放在衣物内以将其携离本案超商之犯罪手段、所生损害。
参以被告到案后坦承犯行,惟并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为任何赔偿之犯罪后态度;佐以被告有诸多窃盗前科,,其不思以己力正当赚取财物,欠缺尊重他人财产权之观念,所为自有不该,对社会治安亦有潜在危害。
兼衡酌被告警询时自述因缺钱购买所需商品之犯罪动机、国中毕业之智识程度、从事粗工、经济状况小康之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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