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姓民眾今年初在住处附近巷子晒梅干菜,引起黄姓邻居不满,竟掀翻网子导致梅干菜落地污损,苏男认为梅干菜沾染砂土不能吃了,对黄男提起毁损罪嫌提告,新竹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吃梅干菜之前本来就要清洗,梅干菜本身并未丧失全部或一部之原有效用,判黄男无罪。
黄男与苏男两人为邻居关系,苏男今年2月中在住处附近巷子铺设绿色网子晒梅干菜,因位置邻近黄男住处,心生不满的黄男掀翻网子,导致梅干菜落地污损。苏男认为梅干菜沾染沙土不能食用,减损梅干菜用益价值及乾燥保存功能,依毁损罪嫌提告。
黄男在侦查中坦承确实掀翻网子导致梅干菜落地,但是因为晒梅干菜的地方靠近他住处外墙,苏男晒之前没有经过他同意。新竹地院法官认为,晒梅干菜的地方属于社区的通道,苏男在晒之前没有经过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足认苏男晒梅干菜地点已非他所能单独管理地点,难认定黄男主观上是基于毁损之犯意为之。
法官认为,苏男本就把梅干菜摆放于地上日晒,原即有污泥沾染的可能,按常理于食用前本就需洗涤,实与一般不需清洗即可食用之食品不同,黄男虽掀网致梅干菜落地,倘以一般清洗加以涤净,当可清除污泥,尚难遽认梅干菜已达于损坏或不堪用之程度,梅干菜本身并未丧失全部或一部之原有效用,与刑法第354条毁损罪之犯罪构成要件未合,判黄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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