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78 年5月22日台财税第780651695号函,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于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度之股利收入,汇总併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併同缴纳。
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部分,属资本净值会计科目之调整,免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
随着经济发展,投资商品多元化,营业人从事本业以外投资,获得被投资公司所配发之股利收入(含国内及国外),应于申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汇总列入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调整计算表」,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併同该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
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78 年5月22日台财税第780651695号函,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于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度之股利收入,汇总併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併同缴纳。
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部分,属资本净值会计科目之调整,免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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