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化名)今年初搭乘臺铁1239次区间车,行经新北市板桥车站至浮洲车站间时,利用车厢内人潮拥挤的情况,对未成年女子袭臀,新北地院依性骚扰罪,处以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于113年2月23日下午6时17分,搭乘臺铁1239次区间车,行经新北市板桥区板桥车站至浮洲车站间时,在第4车厢拥挤的人潮中,乘着未满18岁之A女毫无防备之际,趁机徒手触摸A女臀部,造成对方极大困扰。
法官指出,阿德的行为完全不顾A女的意愿,对其身体自主权造成严重侵犯,并对其身心造成了显着伤害。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新北地院简易庭依性骚扰罪,处以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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