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三名人妻日前惊觉结缡多年的丈夫有外遇行为,愤而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指控她们侵害配偶权。然而,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同位法官却以「性自主决定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夫妻间的「贞操权」应低于其位阶,法官指出,人妻们仅对小三求偿是不公平的,若是判赔,等同变相鼓励老公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为由,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法院判决书,张姓女子与其为医师的丈夫于2012年结婚,育有一子,但丈夫却与一名药品器材公司业务女子发生婚外情。张女经查发现两人透过LINE往来的对话中,竟涉及亲密行为和性关系,怒而向该女子求偿100万元。
与此类似,赖姓女子与丈夫于2016年结婚,育有一女,丈夫身居某公司专案副理一职。然丈夫自2023年1月起,与另一女子展开恋情,并多次出游、拥抱拍照,甚至在通讯软体上频频传递「想你」、「爱你」等暧昧讯息。赖女气愤不已,决定提告并向第三者求偿100万元。
第三件案例中,冯姓女子与丈夫于2019年结婚,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但丈夫于2023年1月起与另一名女子交往,女子多次露出胸部与丈夫视讯,甚至多次相约摩铁开房。冯女在得知此事后,向这名第三者求偿80万元。
然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宪法保障每个人享有「性自主决定权」,即每个人都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贞操权」应低于此基本人权。此外,法官也认为,三名妻子仅对第三者提告,未向丈夫求偿,这样的做法反而有可能促使已婚者更加无所顾忌地发展婚外情,继而对婚姻造成更大伤害。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三名人妻的诉讼,但仍保留上诉权利。这一裁决引发社会热议,对于家庭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平衡,再度掀起讨论风暴。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一审判决明显违反了民法第195条第二项对于配偶身分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后段的规定,属于明显错误的适用法律的情形。这一判决在二审高等法院的三位合议庭法官中,应难以获得支持。配偶理应具备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才能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身分权与善良风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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