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锺姓男子2022年12月间骑脚踏车行经一处农田,因尿急停在路边小便,未料他离开9秒后农田就烧了起来,锺男因此挨告涉嫌纵火。但一审法官认为检方提出的影片,仅能证明他有停在当地尿尿并弯腰,并无任何积极证据,一审判决无罪。事后检方不满提出上诉,日前二审宣判,高分院法官裁定驳回。

根据判决书,锺姓男子遭指控于民国111年12月26日13时47分许,骑乘脚踏车返回住处,行经张姓男子的田地旁,以不明方式点火引燃,放火烧燬属张男的农作物,衍生公共危险,因此遭到移送并起诉。

但是钟男辩称,「当天我确实有骑脚踏车经过案发地,我有在马路旁边小便后,我就回家了,当时并没有进入路旁农田内,当时该农田本来就有在燃烧了,并不是我纵火的。我当日只有携带捞鱼跟放鱼的网子出门而已,我没有携带可以纵火的器具。」

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后发现,张男虽有行经案发地并停留,而且有弯腰之动作后,但无法确认做何事,他离开后不久即发生起火燃烧;但检警警提出钟男弯腰影像,并查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证明钟男有放火行为,因此判无罪。

检方不服提出上诉,强调钟男事发前曾与农田主人有纠纷。他的「弯腰动作」,推断就是在纵火。

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监视器画面仅拍到锺男曾停留在事发地点、做出弯腰动作,并无积极证据可证明他有纵火行为,一审谕知无罪并无违误,因此驳回本本案,仍可上诉。

#路旁尿尿 #农田起火 #纵火 #农田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