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杨姓男子从未考取汽车驾照,2023年他吸食安非他命后开车上路,追撞张姓义消的机车致张死亡,新竹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将杨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检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仍判刑6年6月,可上诉。

杨姓男子在2023年8月17日凌晨在新竹市居处,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后,处于不能安全驾驶之状态下,仍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许,驾驶自用小客车上路,嗣于11时42分许,沿新竹市北区中华路3段内侧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与林森路口。

杨男正欲左转进入林森路之际,不慎自后追撞同向前方由张姓机车骑士,且推挤该机车往前滑行,致碰撞前方由林所驾驶停放在路旁之营业大货车,造成张受有头胸腹钝力损伤併右下肢骨折及创伤性休克等伤害,伤重不治而死亡。

高院驳回检方上诉,认定杨男案发后在场且合于自首要件,一审援引刑法第62条自首规定减轻其刑,并无不当,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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