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位人妻小文(化名)因发现从事保险的丈夫阿德(化名)与另一名女同事小葳(化名)过从甚密,愤而提告,主张自己的配偶权受到侵害,要求精神赔偿15万。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阿德与小葳应连带赔偿小文3万元。可上诉。
小文主张,她与阿德于民国110年10月25日结婚,两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夫妻间的婚姻关系逐渐破裂,阿德与小葳在职场中不断互动。小葳明知阿德已婚,仍选择与他进行超越正常社交范畴的接触,严重影响小文的婚姻生活。小文认为,小葳与阿德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社会容忍的范围,构成了对她配偶权的重大侵害,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50万。
小文在法庭上提供了阿德与小葳一同外出的录影光碟及照片,显示两人在高雄多次互动,甚至在骑乘机车时有亲昵搂腰、牵手、靠肩、搂抱、头靠头相互依偎等行为。小文认为,这些行为已经损害她的配偶权,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对此,阿德辩称,自己与小文的婚姻早已破裂,并强调他与小葳只是普通同事关系。阿德声称,两人只是在工作需要下偶尔外出,并无亲密交往。而小葳也表示,她并不知晓阿德已婚,且两人之间的接触仅限于工作场合的互动。
两名被告强调,当日所谓的「亲密接触」,仅是在骑乘机车时因路面不平衡而自然产生的接触,并非亲密行为,也无意侵害小文的配偶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文所提供的证据,包括两人互动的录影及照片,显示小葳应当知晓阿德已婚,并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进行亲密互动。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社交范畴,对小文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损害,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儘管两人的行为并未达到极端的亲密程度,但仍足以对婚姻生活造成损害,应负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阿德与小葳连带赔偿小文3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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