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龙姓男子于今年3月1日8时33分许,见徐姓男子将一件价值约1500元的黑色外套放置大安运动中心2楼阅览室座位上,竟徒手窃取该外套后离去,遭起诉。台北地院依窃盗罪,判处拘役10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龙男偷走后,经徐男发现外套遭窃,报警处理,始由警方循线查获。案经徐男诉由大安分局报请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起诉。龙男矢口否认有何窃盗犯行,辩称,是他的外套。
法院调查,犯罪事实徐姓男子于警询时证述明确,也有监视器翻拍画面,堪认属实,龙男所辩不足採信,本案事证明确,犯行已堪认定,应依法论科。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龙男有因窃盗案件经法院论罪科刑确定的纪录,竟未思悔改,又为本件犯行,所为实非可取,兼衡其智识程度、犯后态度、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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