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财政税务局表示,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被继承人之土地,经税捐稽徵机关核定「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该地再出售时所核计土地增值税之原地价认定,是以应给付差额之配偶(即被继承人)取得该土地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为原地价。若以「继承」方式取得之土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当年公告现值为原地价,二种取得方式所计徵之土地增值税大不同。
举例来说,某地88、100、113年公告土地现值总额分别为50、150、300万元。甲于88年间取得该土地,并于100年间过世。配偶乙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该地,復于113年售与第三人丙。该地虽于100年间移转予乙,因原地价之认定须以甲取得该土地时为基准(即50万元),故以土地涨价总数额2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相对于以「继承」取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1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较高。
也就是说,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方式取得土地仅是暂时「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与「继承」方式取得有别。财税局贴心提醒,生存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虽可节省遗产税,如土地涨价幅度过大,有可能导致出售该土地时缴纳高额土地增值税,请民眾做好完整税务规划,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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