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陈姓男子,骑机车发现一名短裙辣妹走在街道上,静悄悄骑到她的身旁,然后伸手拍打辣妹的臀部,随即逃逸,辣妹报案后陈男遭警方送办,法院依性骚扰防治法,判他3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于民国113年2月12日下午5时57分许,骑乘电动机车经过高雄市街道时,见A女独自步行,竟趁机靠近并伸手抚摸其臀部,得手后迅速驾车逃逸。该案经A女报警后,由高雄市警前镇分局受理侦办,最终将陈男依性骚扰防治法移送法办。
检警调查发现,陈男趁A女不及抗拒之际伸手触摸,行为明显已构成性骚扰,且引发A女强烈嫌恶与心理不适。法院审理时指出,陈男未能尊重两性应有的基本界线,仅为满足个人私欲,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路人伸出狼爪,严重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造成被害人极大心理压力与痛苦。法官认为,陈男的行为显然欠缺对他人的尊重与同理心,应予严厉谴责。
审酌陈男犯后仅坦承事实,却未曾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赔偿或表达歉意,至今未取得A女谅解,损害也未获填补。法院综合考量其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处陈男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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