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前往医美诊所施打玻尿酸,没想到当场右眼丧失视力,经医师紧急协助送医,以及多次诊疗之后,视力恢復1.0,陈女不满医师处置,告上法院控诉医师有医疗疏失,还试图想请后续治疗的眼科医师帮忙作证。新竹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医美诊所医师处置无不妥,判医师无罪。
陈姓女子控诉,因脸部肌肤凹陷皱纹,2021年初前往医美诊所施打玻尿酸,经医师建议施打部位为法令纹及颞部,未料在右侧颞部注射玻尿酸之际,突然感到剧痛并丧失右眼视力,虽然医师紧急注射3cc玻尿酸降解酶并按摩右侧颞部,陈女右眼仍无法视物,经医师协助送医院急诊。
陈女当天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脉络膜剥离合併急性青光眼发作」,需住院持续接受观察与治疗,直至两天后才出院,陈女控诉,事后多次前往医院回诊,经诊断为「右眼脉络膜剥离」,多次治疗后症状仍未改善,因此向医美诊所医师提告过失伤害。
医美诊所医师则表示自己并无医疗疏失,他自认施打行为、紧急就医、紧急转诊程序没有过失,且符合医疗常规等语。医美诊所医师辩护人则称,陈女3个月后右眼最佳矫正视力已回復至1.0,眼压回到正常范围,并无视力受损结果。又医疗行为本为高风险行为,医美诊所医师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善尽注意义务,且医事审议委员会之医疗鑑定结果亦认定并无医疗过失。
新竹地院法官根据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鑑定意见,认为医美诊所医师帮陈女施打玻尿酸,与陈女右眼脉络膜剥离合併急性青光眼伤势间,虽具有因果关系,但施打玻尿酸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并对即时察觉的併发症施予转诊处置,已尽注意义务,其施打过程并无疏失,医师的医疗建议及处置,均难认有何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及踰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之处,自难遽令其担负刑事责任。因此判医美诊所医师无罪。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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