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刘男在选物贩卖机台摆放女用内睡衣产品供人夹取,警方于2023年间查获函请县府裁处,经依《儿少保障法》裁罚2万元,刘不服提行政诉讼,辩称内睡衣是女性普遍衣物,外包装还印「精品睡衣或内衣」等文字,并非色情、猥亵物。法官认为,外包装的AV女优照几乎衣不蔽体,还加注「高潮」文字,认定为色情物品,判决驳回。
刘经营俗称「夹娃娃机」的选物贩卖机台,他将女用内衣及睡衣产品放进机台供人夹取,彰化县警局田中分局2023年12月6日查获,函送裁处,经县府审查后,依违反《儿少保障法》裁罚2万元,刘不服,提起诉愿,经卫生福利部今年4月3日驳回;刘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刘主张,内睡衣是女性普遍会穿着的衣物,机台内的睡内衣均有包装,还印有「精品睡衣或内衣」等文字,虽部分内容涉及性爱,但掺杂外语,没特别经过翻译,一般人看不懂内容;外包装盒虽有女性清凉照,但没有露点或猥亵动作,应非色情、猥亵物品。
彰化县府答辩,刘的内睡衣产品外包装,除有AV女优清凉照,还有「高潮」等字样,由儿童与少年的角度与眼光而言,均为色情、猥亵物品。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法官说,选物贩卖机台贩售对象并未区分成年人或儿少,任何人都可投币夹取消费,机台内陈列贩售物品应受《儿少保障法》规定限制。
法官强调,「精品睡衣或内衣」外包装上女性照片,除三点略加遮掩外,几乎衣不蔽体,明显强调女性的性器官,具有性暗示图片,还加注「高潮」等中文字,认定属于色情物品。
《儿少保障法》规定,贩卖有关暴力、血腥、色情或猥亵等物品给予儿童及少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官认为,县府裁罚2万元并无违误,驳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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