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今年初晚间驾车行经湖口时,被一名印尼籍女骑士因违规迴转擦撞到车身,李男不满印女拒绝赔偿又亟欲离开现场,拿出球棒狂砸印女机车,眼见印女持手机录影,又抢手机往地上砸烂,新竹地院依成犯强制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李男今年2月某日晚间9时许,开车行经湖口文化路附近超商,遭自对向违规跨越双黄线迴转的印女撞上,擦撞到李男汽车左侧车身,李男因不满印女拒绝赔偿其车损又亟欲离开现场,竟用棒球棍用力敲打印女机车,把侧盖、后视镜及把手盖等处破裂而不堪使用。

李男眼见印女持手机录影,立刻夺走手机往地上丢掷砸毁,妨碍印女使用手机权利,并使手机萤幕破裂而不堪使用。不过李男仅坦承有砸毁告诉人手机,矢口否认有何毁损及强制犯行,还辩称:「因为没有监视器、也没有证据,所以我要否认犯罪。」

新竹地院法官发现,侦查中及准备程序时,李男供称当时本来要跟印女讨论车祸赔偿,但对方都不理会,一时气愤就回车上拿棒球棍砸她车子,「要以这种方式让对方也受有财产上损害。」但到法院审理时,竟改口供称只有砸毁印女手机而以。

法官认为,李男不思以合法途径解决纷争,仅因告诉人拒绝赔偿其车损即率尔动用私刑,持凶器棒球棍砸毁告诉人机车、并徒手砸毁告诉手机,所为仅属满足应报之私欲,又于警询、侦查中及准备程序时仅坦承客观犯罪事实,讯问犯罪事实时更翻异其词,显然不知悔改、毫无反省能力,被告于开庭时不愿意道歉、不愿意和解,态度强硬,并未认为所为属法所不许,若量处得易科罚金之刑度,显然将使被告认为其行为事小、可透过易科罚金了事,难认可收何等矫正之效,被告未来将持续以此种不法方式解决纠纷,徒耗社会资源,亦将落入量刑过轻之诟病。被告率尔以足供凶器使用之棒球棍动用私刑以满足私欲,不宜轻纵,依犯强制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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