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国(化名)身为役龄男子,在2022至2023年间,总共有5次被安排到医院接受徵兵检查,他依法必须照时间前往报到,却都是意图避免徵兵处理,无故不按期到场接受徵兵检查,导致未能接受徵兵处理,案经所在县市政府函送侦办。
法院审理,法官认,阿国所为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3条第3款,妨害役男徵兵处理罪。阿国虽多次未依区公所寄发的役男徵兵检查通知书,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徵兵检查,但徵兵检查时间密接,均视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为,因此阿国所犯应属单纯一罪。
法官考量,阿国明知役龄男子有依法参加徵兵处理,实施徵兵检查之义务,却漠视其义务,不仅妨害国家对于兵役事务之有效管理,且破坏国家对于徵兵制度执行之公平性,损及潜在国防动员兵力,所为实属不该。
官审酌,念及阿国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并斟酌酌其犯罪动机、手段及情节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3条第3款,妨害役男徵兵处理罪,处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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