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与台开公司有关精密一期给付代办费诉讼案,台中高分院审理终结,并于10月15日判决台中市政府胜诉,高院认定台开公司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台开公司除应给付市府5460万6403元,及自民国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宣告第二审诉讼费用由台开公司负担。
台中市经发局说明,市府于民国87年与台开公司签约,委托办理精密一期开发案,因台开公司违反双方契约约定拒绝返还结余款,市府为捍卫权益于10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歷经近4年半努力,终获最高法院于113年5月8日判决本府胜诉,该案三审定谳,台开公司须给付市府结余款加计利息约21亿余元。
台中市政府于111年6月20日另案向法院提起代办费给付诉讼,并于112年6月28日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决市府一审胜诉。本月15日经高等法院判决,台开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市府二审再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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