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加拿大籍男子约翰(化名),在台南市一间专卖店内,乘A女不及抗拒之际,触摸了A女的臀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约翰不服由前妻代为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后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加拿大籍男子约翰于110年10月19日,在台南市一间专卖店内,意图性骚扰受害者A女,乘其A女在柜台结帐时不慎掉落200元现金。约翰趁机假装捡拾钞票,却在接近A女时,趁其不备以右手抚摸A女的臀部,随后又顺势滑下触碰她的大腿,令A女感到不适,并立即表达不悦。事后,A女报警,警方依线索逮捕约翰。
在法庭上,约翰固承认当时确有接近A女,但坚决否认其行为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并辩称因患有思觉失调症,希望进行精神鑑定。他表示,当时听到声音告诉他不要捡地上的东西,并强调自己并未有意触碰A女。
辩护人则主张,约翰主观上并无性骚扰意图,并指控A女在警询中的证词可知约翰其实是想提醒她有钞票掉落,并非蓄意为之。然而,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定义,且对受害人造成了明显的不适,因此依性骚扰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
一审于112年7月26日判决后,约翰对原审判决不服,前妻于8月24日提出上诉。但法院认为上诉人自111年8月17日起已与被告离婚,因此不再是被告的配偶,亦非法定代理人或第一审的辩护人,无法以被告利益为由独立提起上诉。法院强调,上诉的提起违反法律程序,且无法补正,故不需进行口头辩论,即作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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