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最近出售房屋,尚有总价7成之价款未收取,买方约定过户登记后以贷款给付,没想到银行只核贷6成,且买方无法立即支付未核贷的差额房款,王小姐疑惑:还没收到全部款项,就要申报房地合一税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属于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俗称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围。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于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写申报书并缴纳税款,检附契约书影本及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简言之,只要在地政机关完成移转登记,就要在登记次日起30日内申报,不因买方未付清款项而免除依法申报之义务。

国税局补充,实务上常有民眾认为尚未「交屋」,只是过户还没收到全部款项,或是低价卖给亲友没赚钱、误认为代书会帮忙申报及以为实价登录即已完成申报房地合一税等原因没申报,直到国税局调查后才发现错过申报报期限。这时如有应纳税额,除了补税外还要面临按补徵税额处3倍以下的罚锾;而如果是亏损,也要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尽申报义务的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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