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国(均化名),因为在外积欠庞大赌债,导致持续有人到家中讨债,经家族协力帮忙清偿后,双方协议分居各自生活迄今。不料,阿国恶习不改,再欠下鉅额赌债因而离家,仅透过堂嫂转交1张字条告知,还停用手机完全失联,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为同法条第2项所明定。
又婚姻之本质,应以夫妻双方互相扶持共同经营美满生活为目的,如夫妻一方之行为虽不备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之要件,然只须按其事由及情节在客观上确属难以维持婚姻生活者,亦得依同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离婚。
是否为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婚姻之破绽不仅需一方主观上已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愿,且客观上该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须达任何人处于同一环境下,均丧失维持婚姻意愿之程度。
法官审酌,小萱与阿国分居至今已超过2年,目前断绝任何联繫,自然就无互动可言,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难认再有共同经营美满生活之可能。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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