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设籍未连续满6年的房地,纵使持有及居住该房地已连续满6年,也不符合自住房地400万元免税额适用要件。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时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课税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
其要件为:(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请适用优惠税率者。
举例说明,甲君于113年1月出售其于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报课税所得860万余元,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缴纳税额46万余元,经该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于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迄出售时,甲君于A房地设籍未连续满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税额适用要件,核定甲君应补税额126万余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房地如设籍的人为成年子女或父母,也不符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免税额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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