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陈姓男子到基隆长庚医院挂急诊时,因当时酒醉,竟咬伤医师的小腿。但陈男辩称有精神疾病,当下又喝酒意识很乱。法官审理后指出,罹患精神疾病与当下不能辨识行为违法,并无必然关联,法官认定陈男行为时未丧失辨识违法能力,最终依违反《医疗法》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检察官起诉书表示,陈男今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当时前往基隆长庚医院急诊室就医时,不知为何竟衝进护理站要抓住医师,一旁人员上前阻止,结果陈男和医师一起倒地后,陈男还张嘴咬伤医师的右小腿。
警方获报后立刻将陈男带回制作笔录后送办,检察官侦查时,陈男有坦承犯行,另依医院监视器影像、诊断证明书等事证,认定陈男咬伤医师右小腿,有妨害医师执行医疗业务行为,依违反医疗法以强暴方法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嫌起诉,至于伤害罪部分则未提告。
法官指出,在检警侦查时陈男供称案发当时有喝酒,对事实情节无印象,意识很乱、不太清楚,并提出诊断证明书及精神科预约回诊单佐证。根据诊断证明书记载,陈男经诊断患有躁动性行为,疑似因酒精或物质戒断引发精神疾病。
法官表示,陈男是否罹患精神疾病与辨识行为是否违法并无必然的关联,而陈男案发对于警员询问及检察官讯问的问题,都没有答非所问情形,也能清楚应答案发原因、手段、过程等细节,表示记忆、逻辑十分清楚,没有不能陈述情形,表示陈男并无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达到适用减刑的情形。
法官认定,陈男当时未克制情绪衝进护理站欲抓医师,并开口咬伤医师右小腿,妨害医师执行医疗业务。考量陈男在法院审理时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欲赔偿被害人损害,兼衡犯罪动机、手段、损害结果及患有精神疾病等生活状况情状,判刑3月,易科罚金则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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