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60岁李姓男子涉嫌性骚扰,竟趁同事甲女无法反抗之际,在士林区某大学B3楼层仓库内亲吻其脸颊,甲女震怒,提告性骚扰,士林地院审理后依性骚扰罪,乘人不及抗拒而亲吻之行为,处拘役30日,如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姓男子与成年女子甲前为同事关系。李男竟意图性骚扰,于民国112年9月间某日,在臺北市士林区某大学某场馆B3楼层之仓库内,利用甲 不及抗拒之际亲吻甲脸颊,以此方式对甲 性骚扰。

法院审理,李男在法院准备程序中坦承辩称:「其实只有碰到一点点,这是我不对云云。」这一自白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检方起诉书中的指控也予以採纳。

法官指出,李男作为甲女的同事,竟在职场空间内趁对方无法反应时亲吻脸颊,显示其未能尊重对方的身体自主权,不仅侵犯了甲女的身体隐私,也对其心理造成伤害。虽然李男事后坦承不讳,但甲女无意与其和解,态度冷淡。综合考量李男的犯案动机、日常行为及生活背景,法院最终判处李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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