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与妻子婚后育有2名孩子,后来双方因故离婚,孩子们的权利义务由前妻行使及负担,后来阿国也再婚生下1子,阿国现因年岁已大,患有心臟病,无谋生能力且无工作收入,仅每月领老人年金4238元,由于只养2个孩子分别到5岁及1年左右,因而减轻他们负担,请求分别按月给付2294元及459元扶养费。
法院审理,阿国与前妻所生的2个孩子控诉,父亲自他们出生时起,就未曾扶养过他们,父亲更因屡次外遇,与外遇对象在外同居,抛妻弃子而遭母亲诉请离婚。而且父亲当年结婚后并无正当职业,未曾负担家庭生活费及他们的扶养费,也未曾关心、抚育他们。
甚至他们较小的自出生时起,直到父母经判决离婚为止,均未曾见过父亲。而且父亲离婚后更不知去向,已经有30多年从未与他们联繫,彼此早就形同陌路。而他们现在有年迈患病的母亲需扶养,并无余力可以负担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现年76岁,因年老生病,无法工作,无财产得以维持生。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名下有价值0元的汽车1辆,2020年至2022年给付总额分别为2035元、445元、0元,堪信阿国无法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
法官考量,阿国主张曾扶养却遭2个孩子否认,因为阿国并未举证证明,因此难以採信。另外,2个孩子的舅舅到庭证称,他有跟2个孩子及其外公外婆住在一起,大的孩子是早产儿,住完保温箱后,就被外婆就带回来养育,而小的是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就回来住了。阿国当时行踪不明,不知去向。
法官审酌,难认阿国自孩子们出生后,有与他们同住之情,也多未尽照顾他们生活之责,忽视当时年幼的孩子们,亟需父亲关爱并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几乎未负担扶养费用,阿国所为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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