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在念国中时被叔叔阿华(均化名)收养,当年是因为阿华未婚也无子女,因此祖父希望阿国能过继给阿华,才会办理收养,但是阿国还是在本家生活,养父阿华有在经济上有资助阿国,像是教育费及扶养费等。然而阿华在2016年死亡,8年过去,阿国决定回归本家照顾生父,因此依法请求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规定,养父母死亡之后,养子女固然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但法院若认定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同条第4项亦定有明文。
阿国指称,养父的后事是他办理,丧葬费则是他的生父母先垫付,之后再由养父的遗产来支付。基于特留分的关系,他有继承养父的遗产,换算价值大约为399万23943元。而且生父、生母丙、本家的兄姊也均同意他回归本家。
阿国表示,生父现在的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有就医上的需求,而本家兄姊没有办法照顾,希望能让他回归本家,由我来照顾生父的晚年生活,因此请求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阿国的生父到庭陈述,当初阿华会收养阿国,就是为了解决子嗣及遗产继承的问题,而他的身体状况已经很严重,既然阿国有心要回本家照顾他,希望能够准予终止收养之声请。
法官考量,养父阿华当初收养阿国,主要就是为了完成父母遗愿、解决子嗣及遗产继承的问题,阿国既以继承人身分继承阿华的遗产,而且换算价值大约为399万23943元。
而阿国被收养时,年近14岁,已有一般智识能力理解收养意涵及缘由,阿国既然同意被收养,将来就有承担照顾养父阿华之责,并接受财产,现在又声请终止收养关系,违背阿华生前收养意愿,对阿华难谓无显失公平。
此外,阿国以照顾生父为由声请终止收养,当然肯定他的孝顺心意,但如果想要照顾生父,也非终止收养关系才能为之,而生父也另有2未成年子女,虽有各种因素不能待在生父身边,但仍可奉养照顾。
加上生父尚有配偶,并不因本件未终止收养,就导致生父生活有陷于困顿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终止收养以照顾生父,并无急迫性及必要性,却对养父阿华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之声请于法未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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