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0年结婚,婚后小萱来台与阿国同住生活。不料,14年前小萱得知阿国仅有20万元财产可以继承,当时小萱就很生气的跑回大陆,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而且是音讯全无。阿国不满小萱明显是恶意遗弃,愤而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民法第1001条、第1052条第1项第5款分别定有明文。
而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更未提出任何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最后1次从台湾出境之后,已经长达13年多的时间,未再有入境台湾的纪录,堪认阿国之主张为真实。
法官审酌,阿国与小萱是夫妻,而小萱无故离台将近14年,迄今未能与阿国履行同居义务,也没有证据显示,小萱有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小萱是以恶意遗弃阿国在继续状态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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