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7年结婚,婚后小萱来台同住。不料,2年后阿国接获移民署通知,小萱是「偽造他人姓名」来台,并且已经遭到遣返,阿国隔年去找小萱并碰面,第2年则用电话联繫,但第3年就完全无法联络到小萱。阿国不满不知小萱现况,加上分居迄今已逾10年,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作声明或陈述。阿国主张小萱当年遭遣返后,就未再入境与他同居,且未曾再度来台,期间未曾联络等情事。法院调取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2009年出境后,确实未再来台,双方已分居多年,并且无从联繫。
法官考量,阿国与小萱是夫妻关系,理当共同经营和谐婚姻生活,但彼此分居迄今已逾10年,依据社会通念观之,这段时间显非短暂,婚姻关系中的同居本质义务已未满足,婚姻关系仅存虚名。
法官审酌,任何人若处于相同境况,难以期待仍能有维持婚姻的意愿,再者,阿国诉请离婚,小萱未曾提供最新的联繫方式,显然双方均已丧失维持婚姻之期待,足认婚姻关系所生破绽已深,难以期待回復。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决离婚,自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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