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李姓男子因趁帮乾女儿按摩时指侵A女,彰化地院依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并完成80小时的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2场次。可上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与被害人A女为乾父女关系。112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李男在其彰化住所对A女进行按摩时,基于强制性交的犯意,违反A女的意愿,将手指插入A女阴道内,进行了性交行为一次。
被告在审理时坦承犯行,并与A女达成民事调解,支付70万元作为赔偿,A女也同意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同意给予被告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已表现出相当的悔意且与A女和解,犯后态度良好,无前科,素行尚属良好。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性及犯罪后态度,认为适用最低度刑期3年会过重,因此依刑法第59条规定,对其刑罚予以减轻。依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法院考量,被告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决,但其坦承犯行并与A女和解,履行了调解条件,并表现出相当的悔意,相信经过侦审程序应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倘若被告需入监服刑,恐未能达到教化效果,反而会对其造成社会隔绝的伤害。因此,法院宣告其缓刑4年,以期促其悔改,并达到刑罚的教育目的。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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