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于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合计补罚金额逾百万元。
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及范围,是以「赠与人」而非「被赠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定。
以爸爸甲君来说,他是赠与人,且是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因此其赠与财产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
但若甲君和儿子乙君一样长住在纽西兰,为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仅需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
国税局因而提醒,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的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仍应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请纳税义务人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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