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杨姓男子从未考取汽车驾照,2023年他吸食安非他命后开车上路,追撞张姓义消的机车致张死亡,最高法院考量他案发后在场且合于自首要件,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定谳。

杨姓男子在2023年8月17日凌晨在新竹市居处,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后,处于不能安全驾驶之状态下,仍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许,驾驶自用小客车上路,嗣于11时42分许,沿新竹市北区中华路3段内侧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与林森路口。

杨男正欲左转进入林森路之际,不慎自后追撞同向前方由张姓机车骑士,且推挤该机车往前滑行,致碰撞前方由林所驾驶停放在路旁之营业大货车,造成张受有头胸腹钝力损伤併右下肢骨折及创伤性休克等伤害,伤重不治而死亡。

歷审认定杨男案发后在场且合于自首要件,援引刑法第62条自首规定减轻其刑,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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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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