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黄姓男子,今年6月间于某餐厅用餐时,竟对一名男性服务生不断伸出咸猪手,甚至提出不当要求,严重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检方依《性骚扰防治法》提起公诉,被告在审理期间坦承犯行,法院考量他无前科,判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今年6月4日晚间,黄男到某餐厅用餐,期间由一名男性服务生(化名A男)负责桌边服务。黄男在明知A男对其举动刻意迴避的情况下,仍屡次触摸对方胸部、腰部、手臂、腹部、臀部、背部等隐私部位,甚至要求对方与其喝交杯酒,还拉着A男的手将其环抱。整个过程中,A男因当时正在服务,无法即时反抗。
A男事后提告,警方调阅监视器发现,黄男的行为全被录下,罪证确凿。
警方传唤黄男到案时,他坦承犯行,检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性骚扰罪,依法提起公诉。黄男在侦讯及审理过程中多次表示懊悔,并向A男表达歉意,甚至主动提出和解意愿,但A男始终未出席调解,拒绝接受他的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男的行为显然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的基本观念,对A男的身心造成不小伤害,应予以严厉谴责。然而,基于黄男有固定工作,需扶养家中母亲及子女,且无前科纪录,决定量处拘役40日,并准许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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