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去年重购明星学区房产,并向税捐单位申请核准退还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学需要,同意将户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不料接获税捐单位通知须确认是否有出租行为。林先生心中警铃大作,担心是否会被补徵原退还税款。
土地所有权人于两年内「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者,就已纳之土地增值税额内,不足支付新购土地价额可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申请退税。
要注意的是,经核准重购退税案件,于五年列管期间内,如有所有权移转、户籍迁出形成空户、营业、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将追缴原退还税款。
屏东县政府财税局提醒,列管期间若重购地上建物查获供三亲等以外之他人设立户籍,财税局将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设籍人前来说明有无租赁行为,若有租赁行为或经通知均不予理会,将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追缴原核定退还税款,提醒民眾千万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缴原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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