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于2004年结婚,婚后约定在台湾共同生活,小萱在2005年底时来台,不料,仅同居2个月后,小萱竟然无故离家,出境之后就未在返台。阿国不满分居迄今近19年,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愤而诉请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作声明或是陈述。法官认,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又该项规定本文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应依客观之标准进行认定,审认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当年出境之后,迄今未再入境,显然未回台与阿国共同居住,双方分居已逾18年,依一般人之生活经验,双方婚姻实难期修復,无法继续婚姻共同生活,已达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审酌,双方的婚姻显已生破绽,因而无回復之希望,自无再强求维持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之必要。且就该离婚事由观之,应可归责于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主张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据以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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