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尹锡悦昨晚(3日)无预警发布戒严令,4日清晨又在国会投票反对下取消,戒严到解严仅6小时让国际震惊,而民进党立院党团却在Threads上发文,与我国国会朝野攻防类比,遭疑是「挺戒严」,引发批评。而我国《宪法》的确有规定总统可依法对全国或某一地区实施戒严,《戒严法》也明订,戒严地域内,最高指挥官有行政、司法事务的最高职权,得禁止集会结社、罢工等,对人民、住宅实施检查。

据《宪法》第38、39条规定,总统有权宣战及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

而《戒严法》第1条明订,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总统于情势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但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

据《戒严法》规定,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警戒地域内,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依《戒严法》规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权停止、解散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得禁止罢工、罢课等罢业;得拆阅、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邮信电报;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

而戒严情况终止或经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应即宣告解严,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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