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的生父在1982年过世,母亲后来在隔年就嫁给男子阿华(化名),直到2002年3月阿华因为本身无子嗣,因而收养阿国为养子,但同年11月阿华就死亡,日前他因为与自己的子女不同姓氏,忧心遭到户籍法裁罚,因此向法院声请许可终止与阿华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当年被阿华收养,是因为他的母亲改嫁给阿华,他就改称阿华为爸爸,因为他的生父很早就过世了,但是当时收养并没有到法院声请认可,直至10多年后,阿华有次回去大陆,发现跟大陆亲属已没有家人的感觉,之后就没有再去。
养父后来就想说没有跟他姓,之后可能不会照顾他,所以后来才来法院办理收养,他当时按照母亲的意思,法院也有询问他的动机,当时就是想要照顾养父而已,也称呼他爸爸10几年。
而养父阿华收养他的动机,是希望老了有人照顾,死后也有后代。双方互相都有把对方当成父子看待,养父也会帮忙照顾他的小孩,因为他那时候警专毕业后都在外工作,妻子及子女都跟生母及养父同住,子女年幼时养父也有协助照顾。当年养父死亡时,继承人是他及母亲,但当时是全部由母亲继承。
法官考量,阿国虽声称并未继承养父阿华的遗产,但经法院调阅资料显示,阿华死亡当时,继承人为阿国及配偶,也未曾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因此纵然当年由阿华配偶取得全部遗产,应当认为是阿国承继遗产后个人处分行为。
法官审酌,阿华除了阿国已外并无其他子女,而阿国指称像要终止收养,是因为收养当时,未将当时未成年的他改姓,导致他与自己的子女姓氏不同,而有遭户籍法裁罚的疑虑。
法官认,如因而造成承接养父姓氏后继无人、预想有子孙死后得以「捧斗」、追思之期待落空,此时终止收养,已然对原收养人阿华具有不可回復性之戕害,难谓对养父阿华无显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国所提事证及陈述,尚不足以释明终止收养有其必要性,因此本件声请,应无理由并显失公平,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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