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2个孩子指控,在他们年幼时就不思储蓄,也缺乏资助家用,不仅收入不稳,还将钱全花在饮酒作乐、在外结交女性,他们的生活均靠母亲赚取微薄薪资勉强维持,后来母亲因家暴离婚,之后父亲音讯全无。不满父亲所为,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对于2个孩子的主张均不争执,并且同意免除他们对他的扶养义务。法官认,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按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1、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2、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 分别定有明文。
法官审酌,阿国自2个孩子年幼时起,即未负担家庭责任,在2002年离婚后,更是音讯全无,足认阿国在孩子们成年前,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重大,如强令2个孩子负担扶养义务,明显强人所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判决,2个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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