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泰国籍女子小萱(化名)在2000年结婚,并约定婚后小萱来台与阿国同住生活,2010年小萱因工作便在外租屋,双方自此未再同住,不料,2014年小萱因父亲过世返回泰国奔丧后,虽有回台但却都未与阿国联繫,阿国甚至不知道小萱有回台,阿国不满小萱所为,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指控,当年小萱奔丧后,双方就没有再见过面,而且他根本不知小萱有再来台湾,小萱还在2020年左右曾打电话给他的弟弟,要求转告他前去泰国办离婚,直到今(2024)年3月时,他传讯息给小萱:「去那么久,要不要回来?」小萱却回:「个性不合,不要回来」。
阿国表示,小萱这样做已经明显是对他恶意遗弃,双方的婚姻已经难再维持。因此,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第2项规定,请求择一判决双方离婚。而小萱经合法通知,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是陈述。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2014年7月出境后,仅在2018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短暂入境台湾。法官认,小萱在这几次入境时,并未与阿国联络,双方等同在2014年7月分居迄今,已逾10年未共同生活,早就已经形同陌路。
法官考量,双方目前的状况,显与婚姻是以夫妻终生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合,堪认虽仍有婚姻形式,但已无婚姻实质,并且小萱离境后,阿国也未积极联络,小萱也几乎未与阿国联络,即便联络也只是表达「离婚之意」,显见双方均无维持婚姻意愿。
法官审酌,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婚姻基础已动摇而不復存在,婚姻关系破绽已生并且难以期待可以修復。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离婚,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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