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身为男子阿国(均化名)的母亲,因患有舌癌无法工作且无财产,而且她还有与阿国同母异父的孩子尚在就学,她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有受扶养之必要,因此要求从事保全的阿国,依据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为基准,按月给付扶养费15518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他自小与伯父、伯母生活,现在是跟继母生活。而且他出生以来,仅有与母亲通过电话及见过几次面,母亲在他小时候,就未曾扶养过他,因此请求驳回母亲的扶养费用声请。
法官考量,小萱年逾62岁是中低收入户,名下并没有财产,且依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在2021到2023年所得总额分别为28万8200元、31万0100元、0元,且小萱患有舌部恶性肿瘤,符合重大伤病第一类,足认确有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之情,依法她的儿子阿国就负有扶养义务。
阿国的伯母到庭证称,她只知道阿国出生后不到2个月,父母亲就离婚,阿国被交给祖母带,但祖母无法带,就问她看可否帮忙,所以她就开始协助照顾,直到阿国去当兵。而小萱在离婚后,并没有来探视阿国或是给生活费。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阿国的母亲,再阿国成年前负有照护责任,但却是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尚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阿国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因此免除阿国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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