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与丈夫育有3名儿子,但因夫妻感情不睦,加上丈夫家暴、外遇,小萱因而在离家,后来也离婚收场,3子均由前夫监护。离婚后,小萱打零工、到工厂工作或捡回收等维持生计,近年来因智能退化等疾病,仅靠国民年金与捡回收度日,因而诉请3个儿子负担扶养费用,直到她死亡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坦承,离婚后就未再与3个儿子子联繫。然而她现在因为无财产,智能退化,血压、心臟、脊椎均有问题,无法从事受雇工作,仅靠国民年金与捡拾回收勉强度日。因而依据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为基准,请求3个儿子均按月各给付扶养费7000元。

小萱的3个儿子则是控诉,母亲当年离家的时候,他们年纪都还很小,对母亲其实没有什么印象,母亲离家后就未照顾、扶养他们。因此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明显属于情节重大,请求准予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是3个儿子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而依据小萱的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在2023年全无所得收入,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足认3个儿子对于小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小萱在当年离家后,就未再照顾、扶养3个儿子。小萱确实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而且3个儿子也都没有余力,可以支付小萱生活所需的相关费用,双方对此也都均不争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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