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出生的男子阿国(化名),2006年6月自技术学院休学后,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申请短期出境获准后,于2006年9月出国,本应在2006年11月前返国,经区公所发函催告,却仍然逾期未归,直到今(2024)年初逾除役年龄35岁返国,经警方缉获到案并由市府函送侦办。

法院审理,法官认,阿国经催告仍未返国接受徵兵处理,阿国所为,是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3条第7款,役龄男子意图避免徵兵处理,核准出境后,届期未归,经催告仍未返国,导致犯下并未能接受徵兵处理罪。

法官考量,阿国明知役龄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却漠视其义务,妨害国家兵役的管理,「除役」后才返回台湾,所为实有不该,兼衡他犯后坦承犯行之态度。

法官审酌,阿国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无前科之素行,他未接受徵兵处理,影响国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规避之役期为1年2月),以及检察官量刑意见等,并考量其违反情节严重性及资力。日期依法宣判,阿国犯「妨害役男徵兵处理罪」,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以2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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