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指控,当年母亲是与他的生父同居,因而生下他与另名胞弟,但母亲在他读国小时,就常不知去向,放任年幼的他在家中无人照料。母亲后来离家后就未曾给付扶养费,且从未关心或探视,对他不闻不问,他是由生父扶养长大,因此请求免除他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的孩子控诉,母亲在法院一审时,坦承有老人年金等收入,而且当年离婚后有再婚,但一审并未调查母亲有无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就认定母亲所需的扶养费用,应由他及与胞弟平均分担,并减轻他对母亲的扶养义务,应每月给付3558元。
而且,他自己本身是单亲,加上已经多年无业,并没有工作收入,尚有一子还在就学,没有余力可以扶养母亲,一审时也未予以审酌。因此,他依法提起抗告,请求废弃一审原裁定,并且准予免除他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小萱则是表示,她确实对不起孩子,对于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她并没有意见。而小萱与前夫所生的小儿子,在一审时有证称过,母亲也没有扶养过他,在他小学前就已经离家,离家后就从来没有回来过。
法官考量,小萱自己也坦承,她与孩子的父亲并未结婚,因为当时还年轻,会与邻居偷偷出去玩,孩子的父亲就很生气,她后来受不了就离家出走,当时孩子就读国小,她离家后没有拿钱回去,也没有与孩子联繫,连2个孩子的「长相都不知道」。
法官审酌,小萱在孩子成年前,就未善尽扶养义务,并且未给予适当关心及探视,却在孩子就读国小时就自行离家,成长、学习过程均无法获得母爱或关怀,并且情节已属重大。日前依法判决,孩子提抗告请求废弃一审原裁定,为有理由,孩子请求准免除扶养义务,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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