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妙龄女子娜娜(化名)兼职网路「出租女友」,依照顾客指令装成女友、饭局对象,强调不接受发生性行为,并于去年6月间与男子阿豪(化名)出游,却在摩铁上惨遭侵犯。法院审理,依强制性交罪,判处阿豪3年4月有期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豪透过网路结识娜娜,并约定由娜娜担任出租女友一起出游,同时强调不发生性行为。2023年6月3日,双方于新竹高铁站见面,并于8日晚间至桃园市一处美式大卖场碰面,然后閒逛中坜夜市等地方,两人于晚间9时30分入住汽车旅馆。

不过隔天凌晨时分,阿豪却趁机脱下娜娜的衣服,违背对方意愿,强行亲吻嘴唇、脸颊、胸部及抚摸其外阴部,甚至最终指侵得逞。事发后,娜娜愤而报警提告,检察官则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诉。

娜娜控诉,事前曾透过讯息告知阿豪有关出租女友的条件,「1小时新台币1000元,是没有色情不是包养的那种,不会性交易,他说可以接受这个模式。」娜娜进一步指出,第一次约出去见面,阿豪曾匯款600元;后来去中坜及中原夜市,两人返回旅馆休息时,阿豪问能否抱着她或是牵手入睡,她都明确拒绝。

「他从背后抱住我,一直往我大腿摸,还说一些骚扰的话,我就说不要碰…他跟我面对面,用力抓住我双手把我按到床上。」娜娜回忆,阿豪当下要吻她眼见都被躲开后,就开始脱她的衣服、内身体,儘管他试图掰开双脚,但阿豪却趁着被踢时将她的内裤扯下,指侵得逞,甚至戴上保险套想要硬上,因强烈抗拒才未得逞。

娜娜说,「阿豪有匯款200元的交通费给我,还给我8000元现金,这是担任8小时出租女友的租金,与性没有关系」、「阿豪后来载我回西门町,提议带我去按摩,我有联繫我的朋友C男来陪我,跟他讲我发生的事情」。

桃园地院审理,勘验娜娜于案发当日凌晨传送「我好想哭」、「我要疯了」、「我不知道我要怎么跟妳说」等讯息内容予B女,并传送讯息予C男表示自己遭到侵犯,认为阿豪犯罪事实成立。

法官审酌,阿豪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竟违反女方意愿强制性交,戕害受害者身心,所生危害非轻,且犯后一再卸词狡辩,未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另衡量其无前科纪录、经济及家庭教育等情状,依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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