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日前在财委会指出,融资公司恐成打炒房漏洞,融资公司用约2%的低利率,向国银借贷后,却在底下成立投资公司,用12~14%再融资给建商,进行融资套利,让融资公司反而成为银行法72-2的破口。金管会在回覆给立院财委会委员的说明中,透露13日发函给融资公司,强调融资租赁公司放款资金用途如属于对不动产业的资金融通,应併计不动产放款总量管制,且银行不得因此提高总量限额。
有关融资公司将授信资金流入不动产市场,金管会在13日特别发函强调四重点,并请银行公会转知各银行。一是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授信,应办理徵授信审核,了解客户的营运模式、业务种类,评估资金用途及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并应定期追踪资金实际用途与原申贷用途是否相符。
第二,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授信,资金用途如果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不动产业的资金融通,银行应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风险控管机制,揭示于徵授信资料,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资金融通时,应遵循「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规定」的相关条件、额度限制与其他控管措施。
第三,各银行有自行订定免计入银行法第72条之2限额项目,纳入银行整体不动产内部风险控管的放款总量管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放款资金用途,如属于对不动产业的资金融通,应併计入上述放款总量管制,且银行不得因此提高前开总量限额。
第四,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授信,应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切结或承诺资金不得流用至不动产业相关资金融通,并约定如发现违反切结或承诺时的处理方式。
金管会表示,已研议将资本额达一定规模以上的上市柜融资租赁公司,指定为金融服务业,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纳管,并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资公司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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