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税捐稽徵处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移转土地时,应向税捐处申报土地移转现值,但可以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
此外,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持凭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移转之契约书,也不须缴纳印花税。
但有一种情况要注意,云林县税务局表示,如原来已持缴纳印花税之遗产分割协议书去办理分割继承登记,办竣后却主张协议书中「部分不动产」系属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已缴纳之印花税,因该协议书于书立后已交付使用,不得申请退还。
因此提醒民眾,办理移转登记前,请注意是否可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以降低税负负担。
至于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检附生存配偶与全体继承人协议给付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其移转现值申报以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至于原地价之认定,以应给付差额之配偶取得该土地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为原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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