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在网路上认识一名国中少女小美(均化名),今年1月间,两人到国中校园内约会,没想到阿德忍不住竟在光天化日下,与小美在凉亭进行亲密行为,随后两人又跑到男厕发生关系。案经法院审理,审酌阿德坦承犯行,加上已赔偿15万元,最终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另须接受2场法治教育课程。
根据判决,阿德和小美是网友关系,明知小美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阿德竟起色心,于2024年1月7日下午,在高雄市某国中的凉亭里与小美幽会,他亲吻、抚摸小美胸部,两人甚至大胆地在凉亭进行口交等亲密行为;5分钟后,阿德止不住心中欲望,两人步行至该国中某1楼男厕内,阿德对小美为性交行为得逞。事后小美告知学校老师,老师赶紧依法通报,全案因此曝光。
阿德到案后坦承犯行,他说在凉亭看到教室外走廊有1位阿伯,于是两人去校园找寻适合发生性行为的地点,发现有一间厕所门开着没锁才进去。小美则表示,「阿德带我去国中内的凉亭时,一直拜托我,我有帮他口交,之后他说他想发生性行为,又牵着我的手进厕所,脱我的裤子、内裤」等语。
桥头地院审理,阿德未能自我克制而与小美发生性行为,影响其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所为实有不该,考量阿德犯后坦承犯行,已与小美及小美母亲达成调解,且依调解条件履行赔偿金额新台币15万元完毕,小美及其母亲也表示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或给予缓刑,最终法官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场,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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