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龚姓男子透过网路游戏结识未满14岁的小志(化名)和未满16岁的小石(化名),以购买游戏点数为由约见面,将2名少年分别带到汽车旅馆及住处性侵得逞,还拍摄性侵过程。高雄地方法院审结,依对未满14岁少年性交罪、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制造少年性影像罪,判刑5年2月,并须赔偿小志及其父母45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龚姓男子在2018年间即曾在男同志网路论坛张贴「高价找弟弟包养,每月陪我4天,2万元」的讯息被警方查获,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刑3月确定。

去年7月中旬,龚男透过网路游戏结识未满14岁的小志,以买游戏点数为由,约小志到高雄市某汽车旅馆,对小志进行性侵得逞,还以手机拍下性侵过程;3天后,他再约小志到家中,再次对小志性侵及拍下过程。几天后,他另约小石在台南见面,带小石到另一家汽车旅馆同样进行性侵及拍摄影片。

2名少年被性侵后都出现行为异常,小志的母亲追问后得知儿子被性侵,即带小志报警提告。警方到龚男住处搜索,从他的手机中找到除了小志被性侵的影像外,还另有1名少年被性侵拍下影片,查看对话纪录,才发现另名被害人小石,通知小石及其家长到案指证,一併对龚男依法侦办。

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小石被性侵后,身心受创严重,必须到身心科接受治疗,小志的母亲也表示无法原谅龚男的恶行,另提附带民事赔偿100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30多岁的龚男是智识健全之人,理应能知悉并理解他对2名少年性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竟在2名被害人身心发展及性观念意识均未臻健全成熟的情形下,为逞己欲,即与其等发生性行为,对2名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均有不良影响,所为应予非难,共犯3罪,判应执行5年2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应赔偿小志25万元,其父、母各10万元,共45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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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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